1507次 2022-09-09 分類:投保攻略
“帶病投保沒關系,熬過兩年肯定賠!”
這說法流傳了多年,但一直備受爭議。
有人說,不可能有這種好事,別亂忽悠人。
有人說,《保險法》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有糾紛打官司也能贏。
真相是什么?我們能鉆這個空子買保險嗎?
今天我就來揭一揭這個傳說的底
為了求實,我去扒了裁判文書網,發現為此打官司的人真不少。
到底是不是有病熬兩年,就能賠呢?
我們先看一個保險代理人玩弄法律的案例。
2013、2014年,張某在平安投保了兩份人身保險。
為張某辦理業務的是其女兒向某,平安代理人,也是兩份保險金的受益人。
2017年6月3日,張某死亡(死因不明)。
2017年6月27日,張某女兒向某找平安申請理賠被拒。
原因是張某2011年就患有腦膜瘤,但投保時“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這個案子看得我直冒汗。
向某作為保險代理人,肯定知道投保要如實告知,卻“明知故犯”。
出險后,她用母親“意外死亡”的資料索賠,被平安調查認為是編造的。
雖然張某死因不明,無法證實疾病和身亡之間的關系。
但她隱瞞大病去投保,是鐵證如山的。
惡意騙保意圖如此明顯,不要說2年,熬20年都白搭。
為什么會白搭?難道“兩年不可抗辯”是假的嗎?
法律倒不假,我們再看另一個不同的案例。
2019年1月5日,馬煥喜丈夫在天安保險為她買了一份重疾險。
2021年1月3日,馬煥喜確診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
天安保險認定,馬煥喜2017年已患有若干疾病,但未履行如實告知責任。
2021年6月2日,天安保險作出解除保險合同通知書。
最終法院判定應該賠付,因為解除時間距離合同成立已經超過兩年。
看到這里你是不是有點懵。
為啥都是超過兩年,有的就給賠,有的就不給賠?
我們要看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保險法》第十六條:
這么長的條文,怎么就只有第3小段出了名?
主要是描述很有誘惑力:未如實告知,超過2年出險,保險公司也得賠償。
這可太讓人激動了。
對業務員來說,就像有了一把銷售寶劍,可“忽悠”群眾投保。
對普通群眾,則像有了一個理賠神器,有病只需要熬一熬。
卻沒想到,這段名言前有“前提條件”,后有“除外說明”。
“前提條件”就是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除外說明”就講了如果是故意/重大過失,沒有如實告知可以不賠。
所以,我翻譯一下“兩年不可抗辯”,是這樣的:
1.投保必須要先“如實告知”。
2.不如實告知的,保險公司在2年內有權解除合同,2年后該賠就得賠。
3.有兩種不該賠情況:
①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不賠+沒收已交保費。
②因重大過失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不賠+退還保費。
那是不是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就可以賠了?
真聰明,上面兩個案例就有這么一個區別:
第一個案例獲賠失敗,是因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個案例獲賠成功,是因為沒有被證明故意不告知。
事實證明,有病熬兩年就一定能賠的說法很荒謬。
有人又想,那我熬2年,到時候再說我不是故意的就行啦?
你說的可能很有道理,但法官不聽。
因為要證據啊,普通人用什么證明自己呢?
很難吧,所以一般是由保險公司來舉證。
保險公司的查證能力也不可低估,>>想了解的點這里。
啊這,我們豈不是很吃虧?
倒也不會,因為消費者處于弱勢一方,通常法律會傾向于保護我們。
只要你行得端走得正,保險公司也找不出你的茬。
那些不走正路,想帶病熬兩年的人,有著很強的僥幸心理。
但一被查出來就是拒賠,即使打官司,結果如何也很難說。
不如一開始就如實告知,讓保險公司找不到理由拒賠。
這也是“兩年不可抗辯”設置的初衷:
一是讓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二是讓保險公司遵守約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大家都有約束,彼此公平;也都享有權利,各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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